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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
交通部令
2005年*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
目 录
章 总 则
*二章 经营许可
*三章 客运车辆
*四章 客运经营
*五章 客运站经营
*六章 检查
*七章 法律责任
*八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道路旅客运输,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权益,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需要或者无常时,临时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广大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五条 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经营。
*六条 交通部主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工作。
返 回
经营许可
*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
*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
2.年龄不**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合格而取得相应。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生产制度,包括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责任制、生产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生产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制度,包括服务规范、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生产检查的制度。
*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生产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和及其复印件,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承诺书。
成渝客专设计以城际客流为主,将根据客流情况适时采用公交化运行,乘客基本可实现“随到随走”。中铁11局相关负责人说,成渝客专沿线的12个站,平均站间距离约为26公里,小站间距离只有10公里。而全线除了首尾,即重庆站和成都东站外,中间大的站为永川站。
*十五条 已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十四条*(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和及其复印件,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人员的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制度文本。
*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机构在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十八条 道路运输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实现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加快制定和推广贸易“单一窗口”版,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同时,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
目的力促“政企银”合作不断深化为响应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性物流节点城市”的号召,市交通运输委综输处处长阮敏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市交通委《关于加快我市交通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协助企业能力,把搭建企业服务平。